為檢討第二階段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(非承攬)公共建設項目,惠請就建議開放項目提供意見,並請於2月5日前依附表格式函復
說明:
一、依經濟部姿布98年6月30日生效之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(非承攬)公共建設項目:,第一階段開放公共建設項目包括部分之「民用航空站及其設施:、「港埠與其設施」、「觀光遊憩重大設施」(詳附表1:公共建設定義依據「促進民問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」規定)。
二、本會配合經濟部檢討開放作業,廣徵產業界對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(非承攬)公共建設項目之建議;如有建議開放項目,請依附表2填列並於2月5日前函送本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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